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000MB157239392000172029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人事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期限: |
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
受理期限: |
|
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第一款第四条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权限划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执业药师注册事项进行审批。
行使内容
药品生产、经营、零售、使用单位的医药技术人员首次取得《执业药师资 格证书》后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首次注册申请;其中,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两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全程网办】 申请人应先登陆国家药监总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nmpa.gov.cn)选择“网上全程办理”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 ; 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执业药师全程网办1、2号窗口; 【工作时间】 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 | 1、申请人应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nmpa.gov.cn/)选“网上全程办理”注册类型进行申报。 2、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nmpa.gov.cn/)提交注册申请后打印《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并根据材料要求上传所需资料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如注册平台中的当前注册状态“注册受理”栏显示为绿色,即为受理成功。 3、受理时无需寄送纸质材料审批,注册成功后将上述申请纸质材料留存至执业单位备查即可。执业单位留存材料请用A4纸单面打印,复印件加盖公章,上传资料应全为原件照片或原件扫描件,图片大小100K。 4、申请人提交注册审批流程之前,设置方式,以便工作人员依据所设置方式发放证书。方式包括两种:窗口领取和快递邮寄(到付),选择快递邮寄(到付)之后一定要核实基本信息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如实填写收件地址。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审核 |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
审批 |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实人认证 |
办理进程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nmpa.gov.cn/)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
办理结果 | 《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和EMS快递邮寄(到付)。 领取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4号、5号领证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冬令制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支持快递送达。结果公示,在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jxfda.gov.cn)上公开办理结果。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 | 第一章第二条 |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第二章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附件第355项 | “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 号) | 第一条第二款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 缝钢印。第三款: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 [2004]342号) | 第二条第二款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 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5、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了解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政策,能够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递交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不遵纪守法,不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不健康,不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未经申请注册的执业单位同意; 5、办理注册人员不了解执业药师注册的相关政策,不能够通过网络提交注册申请;未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递交注册申请。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材料形式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形式附件 | 备注/材料类型 |
071ADA0FAE3E4139B274D3C24BA4B3FB |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网上申请完成后在平台打印,需执业单位签署意见盖执业单位公章后上传。 在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zyys.nmpa.gov.cn/)申报注册信息,应真实、完整、清晰,使用A4纸张。并由本人签名,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Apply | 无 |
0F1D0102C565442CBCE2F3167827EC3D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核发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因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正反面清晰照片或扫描件上传。 | 示范文本
| Apply | 无 |
475DE31945604C15BA4CB3F90438E12B | 执业药师资格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需上传清晰的资格证书号、照片和姓名页。 | 示范文本
| Apply | 无 |
4734263DD5A14E788E2B82E429BACFF3 | 本人近期标准2寸免冠正面彩照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上传本人近期标准2寸蓝色底或红色底,免冠正面彩照电子版并修改基本信息栏中的照片使其与上传彩照一致。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无 |
4637817432F24FD899CD7DEBC43A4212 | 健康证明 |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公立医院核发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需上传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公立医院的(六个月内)体检表或健康证正反面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原件应当是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并对体检结果认可。 | 示范文本
| Apply | 无 |
A7B6414A438543E1A904EE0158EA7D2A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按规定每年都应完成继续教育,当年江西省内继续教育未开始前进行首次注册的可不提供。间隔年份进行首次注册的需上传每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每年不得少于15学分。(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江西省参加的可不需上传,系统自动查询)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无 |
A46387DA08194610AA6D6A43A370A7E5 |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批准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无 |
34B75F25D18149E297921D1C974B2BF0 | 不兼职、不挂靠注册证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由执业药师本人亲笔签名,注册单位加盖公章后上传。 | 示范文本 格式文本
| Apply | 无 |
5B76BA27A70345458BE4872C768BB4E3 | 执业药师本人手持身份证彩照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是 | 否 | 纸质 | 本人及身份证信息应当清晰。 | 示范文本
| Apply | 无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所有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与原件完全一致,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注册单位应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中的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纪行为的情况并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3、县级(含)以上疾控制机构或公立医院的体检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并加盖体检机构的公章,对体检结果认可,方有效; 4、执业范围必须与合法开业证明中的经营方式一致; 5、执业类别必须与执业药师资格证上专业类别一致; 6、执业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及合法开业证明中单位名称一致; 7、上传照片像素符合要求,清晰。
审查要点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执业药师全程网办1、2号窗口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楼受理大厅执业药师全程网办1、2号窗口 |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1-88555379 | | | | |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委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机关纪委402办公室 | |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1-88158115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委 |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无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无
常见问题
问题 | 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上未加盖公章 |
答案 | 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 |
问题 | 单位地址填错 |
答案 | 单位地址应与合法开业证明上的一致 |
问题 | 2018年之前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编号错写成管理号 |
答案 | 2018年之前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编号不是填管理号而是填编号 |
问题 | 授权委托书错由执业单位开具 |
答案 | 应由执业药师本人签字授权 |
问题 | 证件照不上传正规证件照,经常上传一些PS的照片 |
答案 | 证件照应上传蓝底或者红底的正规证件照 |